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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模拟法庭法官台词

2021-01-26经典台词

  审判长:被告有无证据要向法院提供

  被告诉讼代理人:有。

  中第34条明确规定:工伤人员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原告对被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诉讼代理人:证据2原告的工资单显示其每月工资应为800元每月。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原告对被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还有没有其他证据

  被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下面出示由本庭依职调查的证据。

  经原告张喜寿申请,2009年7月9日,经本庭委托,武汉市对原告工伤伤残程度进行鉴定,现在宣读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人姓名:张喜寿,性别:男,年龄:25,身份证号码:420117198411107572 家庭住址: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吴家田146号 用人单位名称:武汉市三兴纺织有限公司 单位地点:新洲区阳逻工业园 根据你(单位)于2009年6月25日向我委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对你的伤残情况进行鉴定后提出的诊断意见,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的国家标准,经我委审定,被鉴定人工伤(职业病)的致残等级程度为叁级。

  如对本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结论通知书后15天内向本省劳动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申请。

  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09年7月9日。

  请法警将证据交给原告和被告。

  审判长:原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经过法庭质证,本庭对以下证据予以认定:原告出示的三组证据,被告出示的证据1、2。

  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原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被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经过法庭调查,本庭对以下事实给予认定:2009年2月16日武汉市三兴纺织有限公司聘用张喜寿到其单位上班,从事清花车间档车工作,口头约定月工资为1100元,未办理工作保险。

  2009年3月3日13:00时左右,张喜寿在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清花车间上班过程中,左臂不幸被机器绞断,张喜寿立即被送往武汉市普爱医院治疗,住院21天,于2009年3月24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左上肢损毁,失血性休克;2、左颈部软组织挫伤。

  医院建议继续对症治疗,佩戴义肢。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的国家标准审定,被鉴定人工伤(职业病)的致残等级程度为叁级。

  《伤残人员辅助器具装配评估意见书》,对张喜寿的诊断结果表明张喜寿可以配置国家普及适用型三自由度上臂感应手(五指抓握)假肢。

  在张喜寿被送往医院后,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支付了其医疗费,并以每月800元的标准支付了张喜寿三个月的工资。

  法庭调查阶段结束,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根据双方向法庭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基于对事实的认定,本庭认为本案的争论焦点为:1、是否应该保留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被告是否应该赔偿原告所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金额及赔偿的具体内容。

  原被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告诉讼代理人:没有被告诉讼代理人:没有3、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围绕本案争议焦点,结合法庭调查的具体情况以及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综合性发言。

  辩论中应当实事求是,在法律范围内尊重客观事实,以理服人,不应涉及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和进行人身攻击,不得重复发表意见,包括不再重复事实、不再重复证据以及质证意见。

  4、审判长:下面由原告被告双方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是否应该保留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发表辩论意见。

  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我方发表以下三点辩论意见:第一,张喜寿是被告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的正式职工,这在上述的证据1和证据2已经阐述,这里不再重复。